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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
访问次数 : 发布时间 :2016-09-08
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
一、严格五条禁令,严禁包庇袒护。
二、严格依法办案,严禁刑讯逼供。
三、严格枪支管理,严禁滥用枪支。
四、严格监所管理,严禁牢头狱霸。
五、严格公正执法,严禁徇私枉法。
六、严格履行职责,严禁玩忽职守。
违反第一条的,对包庇袒护的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,对包庇袒护的领导一律免职。
违反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的,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,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,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,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,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。
违反第六条的,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开除,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,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,主要领导写出检查。
违反上述警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警规自2009年3月19日起施行。